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249號
TPHM,106,上訴,249,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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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善政
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善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 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 第1 項前段但書有明文。是法院審酌是否 延長羈押時,仍應審查:㈠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㈡被告 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情事;㈢是否有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 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 當原因」及「必要性」。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善政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7日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且業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8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衡諸 被告既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 之蓋然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 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 10 6年4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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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