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03號
TCDV,106,司票,3403,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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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游棖榮施瑞鎤
洪珮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20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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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