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游棖榮、施瑞鎤
、洪珮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蒸食在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220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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