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574號
TPHM,105,上訴,257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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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鴻祺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05年8月31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874、104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萬鴻祺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台幣拾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麥亞鈞(另經原審通緝中)於民國98年1、2月間,以新臺幣 (下同)12萬元的代價,向姚柏亦(原名:姚國緯,所涉罪 嫌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入因發 生交通事故、車身毀損的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中華三 菱、黑色、94年5月出廠、車身號碼:00000000、引擎號碼 :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A車),準備以「借屍還魂」的 方式,修理拼裝後出售牟利。其後,麥亞鈞於98年2月間某 日,在新竹市中華路6段、7段內湖地區全國加油站旁的半邊 天檳榔攤,與萬鴻祺洽談A車的「包修」(指可用合法或非 法方式取得同款車拼裝完成)事宜。麥亞鈞萬鴻祺2人達 成合意後,即共同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以行使的犯意聯絡,由 麥亞鈞以12萬元的代價,將A車推由萬鴻祺找尋其他同款車 輛以偽造車身號碼方式「包修」。
貳、萬鴻祺為完成上述A車的「包修」事宜,明知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中華三菱、VIRAGE、黑色、93年2月出廠、車 身號碼:00000000,引擎號碼:00000000000,原車號為 0000-00號,王家彬於95年10月間,以他的母親陳秋涼的名 義購入,才將車號變更為0000-00號,其後該車於98年2月14 日,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253巷與至善路口遭不詳之人竊 取,以下簡稱B車)是來路有問題的贓車後,仍基於收受贓 物的犯意,於98年2月14日至同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收 受B車。萬鴻祺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滅重打,偽造為A車車身 號碼而偽裝完成後,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交付麥亞鈞。麥亞 鈞明知上情卻另以A車的車籍資料申領車號0000-00號,於98 年4月間,在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



下仍以舊的轄區稱之)內壢地區,隱瞞車身號碼已遭偽造的 情節,使友人邱子博陷於錯誤,以為A車為車身號碼與車籍 登記相同的正常車輛,麥亞鈞即以30餘萬元的代價,將懸掛 車號0000-00號車牌、偽造車身號碼後的車子(以下簡稱被 變裝後B車)販賣予邱子博而行使之,並於98年4月16日登記 在邱子博當時的配偶張秋萍的名下,足以生損害於邱子博、 製造廠商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的正確性。其後,因 邱子博張秋萍2人離婚,張秋萍無力負擔車貸,遂於99年6 月14日變更登記車主為張秋萍之父張金義的名下。嗣經警於 102年1月21日循線查察,並扣得被變裝後B車,始查悉上情 。
參、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據以認 定被告萬鴻祺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 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 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 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故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被告萬鴻祺 的辯解:
一、萬鴻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先後辯稱:我沒見過B車 ,也沒見過被變裝後的B車,這輛車不是我弄的;我與姚柏 亦、麥亞鈞沒有過節,我認為他們是串通好,要誣指我犯下 本案,以求他們自己脫罪而指證我;我於97年入監前有作修 車工作,我被關之前,麥亞鈞有開一輛天王星來說要幫他爸 辦車貸,我關完10個月出來後,就沒有再作修車工作;我與 麥亞鈞10幾年前認識的;我於入監前有修過A車,是麥亞鈞 將車直接拖到三合興修車廠來給我修的,姚柏亦沒有陪麥亞 鈞來,不是在內湖檳榔攤,修車費6、7萬元,當時我把修好 的A車交給麥亞鈞,他說要幫他爸辦車貸,後來沒辦成,之 後麥亞鈞就消失不見了,修完隔年我才入監,我不知道後來



是由B車去偽裝,我確實沒看過B車,也沒見過被變裝後B車 ;內湖檳榔攤附近雖有一個全國加油站,但麥亞鈞不是到那 邊找我;我不記得幫麥亞鈞修車是哪一年,差不多有10年了 ,當時麥亞鈞弄一輛車給我修,說車子撞到了,外型跟A車 差不多,所以我才說我看過A車,但其實我幫麥亞鈞修的那 輛車到底是不是起訴書所指的A車,我不確定,只是跟A車相 似,我不知道車牌;當時我幫該車板金,並正常交給麥亞鈞 ,我不知道他們到底在搞什麼鬼;車子修好後,我叫麥亞均 過來我家牽車,我家在一個加油站附近,這一次姚柏亦也沒 來,我確定姚柏亦都沒有參與,只有麥亞鈞來跟我見面而已 ;我從偵查卷黑白照片中的車的右前葉子板,辨識出該車就 是我修好交給麥亞鈞的車,但每輛車這邊也有這樣,要我怎 麼去辨識等語(102年度偵字第2473卷【以下簡稱偵字卷一 】第104-105、158頁、102年度他字第2109號卷【以下簡稱 他字卷】第16、17頁;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59號卷【以下簡 稱原審訴字卷】一第39、40、94、165-167頁、原審訴字卷 二第130頁)。
二、萬鴻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只有幫忙A車做板金,我沒有 以B車來偽造拼裝,本件發生時,我已經在臺中監獄執行。 我修車只有領6、7萬元,我只是幫麥亞鈞修車。這應該查清 楚,不能說車子我偷的、我弄的,說我知道贓車,這要有證 據,不能只因為我有前科,就要把這條推給我。每個人都會 犯罪,不能因為犯錯就把案件推給我。
參、本院認定萬鴻祺 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與理由:一、有關A車與B車的車號、車主變動過程,A車於98年2月26日登 記在姚柏亦之妹姚香慈的名下,以及B車於98年2月14日失竊 後,遭變裝為A車,並由麥亞鈞將該被變裝後B車出售予邱子 博、於98年4月16日登記在邱子博之妻張秋萍的名下等過程 :
㈠A車(中華三菱、黑色、車身號碼:00000000、引擎號碼: 00000000000號)於94年5月間出廠,車號為0000-00,車主 先後為吳素嬌黃建凱陳家鈴,於98年1月22日變登車號 為0000-00號、車主為吳宗益後,於98年2月26日變更登記車 主為姚香慈姚柏亦之妹);經過2度轉手後,於98年4月16 日變更登記車主為張秋萍、99年6月14日變更登記車主為張 金義(註:張秋萍張金義名下登記的A車,其實是被變裝 後B車,詳情如下所述)。以上事實,這有交通部公路總局 新竹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104年7 月21日函文檢附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表(原審訴字卷一第52 -56頁)、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04年7月21日函文檢



附汽車過戶登記書(原審訴字卷一第57-64頁)、新竹區監 理所苗栗監理站104年7月22日函文檢附汽車過戶登記書(原 審訴字卷一第65-68頁)與姚柏亦姚香慈的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卷第226-229頁)等件在卷可證,並為萬鴻祺所不爭 執,這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王家彬於95年10月間,以他的母親陳秋涼的名義,購入車號 0000-00號的自用小客車(中華三菱、VIRAGE、黑色、93年2 月出廠、車身號碼:00000000,引擎號碼:00000000000) 後,將該車號變更為0000-00號的B車。B車於98年2月14日, 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253巷與至善路口,遭不詳人士竊取 ,王家彬隨即在當日向警察局報失竊案。其後,承辦員警於 102年1月21日勘察並以電解還原後,發現張金義當時所有的 A車(關於張金義取得A車的過程,詳如下所述),其實是將 B車的車身號碼遭磨滅重打,並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相同的車 身號碼(其他包括引擎蓋貼紙日期不符、安全帶製造日期遭 剪除),也就是被變裝後B車。以上事實,業據王家彬於102 年2月3日在警詢時證述屬實(偵字卷一第18-20頁),並有 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輸入單、王家彬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察採證同意書、勘察照片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偵字卷一第21-26、35-47頁)與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下簡稱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 理站104年7月20日函文檢附汽車過戶登記書(原審訴字卷一 第48-51頁)等件在卷可證,並為萬鴻祺所不爭執,這部分 事實堪以認定。
張金義於102年1月21日在警詢時證稱:我前女婿邱子博買進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登記在我女兒張秋萍名下,2人 離婚後,因為我女兒繳不起,便將該車過戶登記在我名下, 由我繼續繳納貸款等語(偵字卷一第27、28頁)。而邱子博 於103年3月5日在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我與麥亞鈞是楊梅高 中的同學,他以賣中古車跑單為業,他知道我喜歡三菱的汽 車,他說他手上有一輛蠻新的三菱汽車,我便花了30幾萬元 向他買進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用我的太太張秋萍的 名義買車、辦理車貸,買車、登記過戶的時間相差沒幾天, 後來才改登記在我的前岳父名下,麥亞鈞說這輛車是原廠的 、沒發生過事故的,我想麥亞鈞是自己的同學,而且花了30 幾萬元,我沒有懷疑過該車是不合法的等語(他字卷第24 -26頁)。又麥亞鈞於103年9月9日在檢察官偵訊時也供稱: 我確實有賣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給邱子博,他當時是以



他前妻張秋萍的名義購買、辦理車貸等語(偵字卷二第16頁 )。再者,B車於98年2月14日失竊,經承辦員警以電解還原 後,發現B車的車身號碼遭磨滅重打,並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 相同的車身號碼,也就是偽裝成A車,並於98年4月16日變更 登記車主為張秋萍,於99年6月14日變更登記車主為張金義 等情,也已如前述。綜此,張金義邱子博麥亞鈞的證詞 互核一致,核與前述勘察採證同意書、勘察照片、汽車過戶 登記書等相關書證載明的事項一致,堪以採信。是以,由前 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B車於98年2月14日失竊後,有 人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滅重打、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相同的車 身號碼,而偽裝成A車;其後,麥亞鈞於98年4月間,以30餘 萬元的代價,將該偽裝的A車(即變裝後B車)販售與邱子博 ,並於同年4月16日登記在邱子博之妻張秋萍的名下;接著 ,因邱子博張秋萍2人離婚,張秋萍無力負擔車貸,遂於 99年6月14日將該被變裝後B車變更登記車主為張秋萍之父張 金義的名下。
㈣綜合前述各項事證,顯見A車於94年5月間出廠時,車號為 0000-00號,於98年1月22日變登車號為0000-00號後,於98 年2月26日變更登記車主於姚柏亦之妹姚香慈名下。而王家 彬於95年10月間,以他的母親陳秋涼的名義購入車號0000 -00號的B車後,將該車號變更為0000-00號,卻於98年2月14 遭人竊取,王家彬隨即在當日向警察局報失竊案。B車失竊 後,有人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滅重打、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相 同的車身號碼,而偽裝成A車(即被變裝後B車);其後,麥 亞鈞於98年4月間,以30餘萬元的代價,將該被變裝後B車販 售與邱子博,並於同年4月16日登記在邱子博之妻張秋萍的 名下;接著,因邱子博張秋萍2人離婚,張秋萍無力負擔 車貸,遂於99年6月14日將該被變裝後B車變更登記車主為張 秋萍之父張金義的名下。是以,偵查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 「麥亞鈞……於99年6月間……使友人邱子博陷於錯誤…… 以30餘萬元將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偽造車身號碼 後之B車(以下簡稱被變裝後B車)販賣予邱子博而行使之, 並登記在邱子博之前配偶張秋萍名下」等情,其中有關麥亞 鈞「於99年6月間」出售變裝後B車的時間點,核與事實有誤 。
二、麥亞鈞於98年2月間以12萬元的代價,經由不知情的姚柏亦 的介紹,購入因交通事故車身毀損的A車後,以12萬元的代 價將A車委託萬鴻祺「包修」,萬鴻祺於98年2月14日至4月 間某日,在不詳處所收受失竊的B車後,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 滅重打,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相同的車身號碼,偽裝成A車(



即被變裝後B車)而交付與麥亞鈞
萬鴻祺為修車師傅,曾因從事贓車解體、變造車身及引擎號 碼等行為,曾遭犯罪偵查機關追訴,甚至經審判機關判處罪 刑確定:
萬鴻祺為新竹市「三合興汽車修理廠」(地址設在:新竹市 ○○路○段000巷00弄00號)修車師傅,案外人黃秉凱於91 年1月24日竊取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將系爭贓車運至「 三合興汽車修理廠」,交由萬鴻祺等人變造車身及引擎號 碼,並將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懸掛在00-0000號贓車上 ,以「借屍還魂」手法修復車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1000、 1760號偵查後,認定萬鴻祺並不知該車來源,而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以上情事,這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本 院卷第120- 122頁),並為萬鴻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顯見萬鴻祺本為修車師傅,具有修車的專業技 術,而且曾經在三合興汽車修理廠任職。
萬鴻祺與案外人黃志隆因缺錢發用,於93年8月15日,共同 在桃園地區,連續竊取停放於路邊的汽車的行車電腦、中央 扶手、冷氣出風口及音響架等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下簡稱桃園地院)於93年10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904號 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74號 判決駁回,於94年6月21日確定,並於96年1月3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萬鴻祺又於98年3月4日,竊取林彥廷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引擎號碼00000000號的重型機車1輛,得手後 ,將上述所竊得機車的引擎號碼以砂輪機割除後,焊接上不 知情的黃月鈴交付他修理、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車的引 擎號碼即00000000號,並將000-000號的車牌懸掛於所竊得 機車上,而交由黃月鈴騎乘使用,他所為這部分犯行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萬鴻祺另於98年3月14日、3 月17日分別竊取0000-00號中華威利自用小貨車1輛、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得手後隨即交予明知為贓物仍收受的 王文輝王文輝再將該車交予陳元義,由陳元義將該車的 000000000號引擎號碼磨除後,重新刻上000000000號,再於 同年7月中旬將該車出售予明知為贓物仍故買的林慶宗;於 同年月25日清晨,竊取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與李金賢 共同於98年4月3日清晨,竊取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於 同年4月27日清晨,竊取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萬鴻祺 所為這部分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7 號判決竊盜共4罪,各有期徒刑9月,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



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萬鴻祺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第935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以上情事,這有各該刑事判決、起訴書在卷可證(本 院卷第128-151頁),並為萬鴻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也 堪以認定,顯見萬鴻祺曾因從事贓車解體、變造車身及引擎 號碼等行為,遭犯罪偵查機關追訴,並經審判機關判處罪刑 確定。
㈡A車於98年1月22日變登車號為0000-00號、車主為吳宗益, 於98年2月26日變更登記在姚柏亦之妹姚香慈的名下,以及B 車於98年2月14日失竊後,遭變裝為A車,並由麥亞鈞出售予 邱子博、於98年4月16日登記在邱子博之妻張秋萍的名下等 情,已如前述。而姚柏亦於102年2月6日在警詢時證稱: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是我買下,同時也是我賣出的,我先 登記在我妹妹名下,當時車號是0000-00號,是同行介紹而 買入的車禍事故車,該車前車頭撞毀,我以10餘萬元買入, 我沒有修理即賣給廖國貴等語(偵字卷一第9頁);於102年 2月23日警詢時證稱: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是我在102年1 、2月間購入的是故車,當時車號為0000-00號,該車前車頭 撞毀,我沒有修就賣出,前次筆錄說賣廖國貴,是我記錯了 ,實際上我是賣給麥亞鈞,是以12萬元賣車,並有簽立買賣 合約書,合約書上有註記:「此車車頭撞毀,請乙方自行修 理」等字樣(偵字卷一第96頁),並提出與所述相符的汽車 買賣合約書為證(交易標的為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載 明「此車車頭撞毀,請乙方自行修理」字樣、賣主載明:「 姚國偉(代)」,偵字卷一第99頁);於102年4月10日檢察 官訊問時證稱:「(問:你在警詢中提出的買賣契約書車牌 是0000-00號?)這是舊車牌,後來賣給麥亞鈞後,他換車 牌為0000-00號。這台車賣給麥亞鈞之前就有過到我妹妹姚 香慈名下」等語(偵字卷一第133頁);於102年5月20日檢 察官訊問時證稱:買賣合約書是我簽的,因為當時的車主名 義人是我妹妹,所以我簽名時要有個「代」字等語(偵字卷 一第171頁);於原審105年4月25日審理時也證稱:我確實 有賣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給麥亞鈞,我當時名叫姚國偉 ,買賣合約書上「姚國偉(代)」的「代」字,是代賣的意 思,我賣給他時車頭壞掉,我是在買進該車後約1個月內賣 給麥亞鈞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64、67頁)。又麥亞鈞於 102年3月3日警詢時也證稱:我確實有向姚柏亦購買車號 0000-00號的自小客車,我是以12萬元跟他買入,並簽訂合 約書,我買入時該車前車頭撞爛,我原本打算修理後再賣出 ,可以賺點錢等語(偵字卷一第100頁)。綜此,由前述姚



柏亦歷次的證述內容,可知他除於第一次警詢時就賣出對象 有記憶錯誤之外,其餘歷次證述內容都前後一致,核與麥亞 鈞於102年3月3日警詢時證述的內容相符,並有買賣合約書 在卷可證,顯見姚柏亦確實將前車頭撞毀的該輛自小客車出 售予麥亞鈞;至於姚柏亦所證稱該車究竟是何人將之變更車 號為0000-00號,雖與卷內證據資料未必相符,但這部分事 實並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的認定。據此,可知姚柏亦於98年 1月22日之前買入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先變更車號為 0000-00號、車主為吳宗益,再於98年2月26日變更登記在姚 柏亦之妹姚香慈的名下,並在此期間內將該車號0000-00號 自小客車賣給麥亞鈞;而麥亞鈞會以12萬元買進該車頭壞掉 的自小客車,他的目的在於打算修理後,再予以出售從中賺 點錢。
姚柏亦於102年4月10日在偵訊時證稱:我把車號0000-00號 自小客車賣給麥亞鈞沒幾天,麥亞鈞把車子吊走,並交給萬 鴻祺修,他們約在內湖檳榔攤見面,該處旁邊有一家加油站 ,因為萬鴻祺就住在那邊,當時我有一起去,我有聽到萬鴻 祺跟麥亞鈞說車子可以包修到好,代價要10幾萬元,修好後 我有看麥亞鈞開過一次車,我有一位黃志隆的朋友於102年2 月18日去臺中監獄探視萬鴻祺,有跟他提到這部車出事等語 (偵字卷一第133-134頁);於102年5月2日訊問時證稱:「 (問:上次開庭時說後來車子是麥亞鈞交給萬鴻祺包修,詳 細的地點在何處?)包修的地點我不清楚,他們約見面的地 方在新竹市中華路六段或是七段內湖的半邊天檳榔攤,那邊 好像在萬鴻祺家附近……(問:為何麥亞鈞在第二次警詢中 說,你賣他車子時該車已經修好的,你說契約要載明『此車 車頭撞毀,請乙方自行修理』等語,你叫他要寫的,而且麥 亞鈞還說第一次筆錄都是你教他說車子是萬鴻祺變造的,還 說你已找人去監獄找萬鴻祺講好了,事實情形為何?)我賣 他的確實是撞毀的車子,當時也確實是萬鴻祺包修該車的。 我沒有叫他說第一次筆錄那樣的說法,我也沒有找人去監獄 找萬鴻祺說好什麼的。(問:當時萬鴻祺麥亞鈞及你在萬 鴻祺家附近的檳榔攤見面,當天的事情及萬鴻祺包修該車外 ,還有無其他證據證明?)我們當天三人確實有見面。事情 後我有找黃志隆去監獄接見萬鴻祺,問他這部車子發生什麼 事情。第一次他會客完後,黃志隆萬鴻祺的反應是說了『 這麼久的事情,怎麼會跑出來』,但我並沒有叫黃志隆要萬 鴻祺把這件事情頂起來」等語(偵字卷一第156頁);於102 年5月20日訊問時證稱:我認識萬鴻祺時,他就是在修車, 我才會介紹萬鴻祺麥亞鈞認識,是我介紹萬鴻祺麥亞鈞



修理0000-00號自小客車等語(偵字卷一第172頁);於102 年12月13日訊問時證稱:我親眼見麥亞鈞萬鴻祺洽談修車 的事情,我當時坐在自己的車上,我確定麥亞鈞將0000-00 號自小客車交給萬鴻祺修理,車子修好之後,我有看過該車 ,但買主是麥亞鈞自己找的等語(他字卷第6頁);於105年 4月25日在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賣這台車給麥亞鈞 時,這台車的車況如何?)撞到,車頭壞掉……我記得是車 頭部分損壞……有撞凹掉,已經撞到不能開了……(問:方 才檢察官有提示偵字卷一第133-134頁你的回答給你看,你 當時稱:『麥亞鈞把車子交給萬鴻祺修因為當時我有一起去 ,時間也是在98年間』,是否實在?)是,實在……(問: 你前於102年5月2日應檢察官訊問時,你稱這個地點是在新 竹市中華路六段或是七段內湖的半邊天檳榔攤,是否如此? )是……(【提示偵字卷一第134頁姚柏亦102年4月10日偵 訊筆錄】問:『到底麥亞鈞一人或是你們二人請萬鴻祺包修 ?』你答稱:『是麥亞鈞一人。我知道的過程就是萬鴻祺說 可以幫麥亞鈞把車子包修到好』,是否實在?)是,實在。 (問:包修是何意思?)包修就是全部修到好,算起來全部 多少錢,這叫做包修,就是包到好」等語(原審訴字卷二第 64、68頁)。又麥亞鈞於102年3月3日警詢時供稱:我以12 至13萬元價格向姚柏亦購入A車,當時A車前車頭撞爛,我把 該車交給萬鴻祺包修,他修了1個多月後把車開回來還我, 隔天後我把車子賣給他人等語(偵字卷一第100頁);於102 年5月20日偵訊時供稱:A車是事故車,姚柏亦沒有修理即把 該車賣給我,當時車號是0000-00號,我委託萬鴻祺修裡, 我們是在萬鴻祺家巷口的全國加油站旁的半天檳榔攤洽談的 ,我請萬鴻祺修理,他修好後,我再出售掛名在張秋萍名下 等語(偵字卷一第167-169頁);於103年9月9日在偵訊時供 稱:我確實把A車交給萬鴻祺修理,我願意就變裝A車之事負 責,請求輕判等語(偵字卷二第17頁)。另萬鴻祺於102年5 月2日偵訊時也供稱:我本來住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 後來我媽去中華路0段000巷租房子住,那附近確實有一家全 國加油站等語(偵字卷一第158頁)。據此,姚柏亦、麥亞 鈞的證詞互核一致,也就是姚柏亦於98年1、2月間,將前車 頭毀損的A車賣給麥亞鈞麥亞鈞再將該車交給萬鴻祺「包 修」,而所謂的「包修」,是指全部修到好,算起來全部多 少錢,就是包到好;而萬鴻祺於「包修」1個多月後,將變 裝後的A車交還麥亞鈞麥亞鈞再於98年4月間將該被變裝後 的B車出售予邱子博,並登記在其妻張秋萍的名下。 ㈣綜合前述各項事證,顯見萬鴻祺本身為修車師傅,並曾因從



事贓車解體、變造車身及引擎號碼等行為,曾遭犯罪偵查機 關追訴,甚至經審判機關判處罪刑確定;而姚柏亦於98年1 月22日之前買入前車頭毀損、車號0000-00號的事故車後, 因麥亞鈞有意以「借屍還魂」偽造車身號碼的方式拼裝該車 後,再予以出售從中賺點錢,遂以12萬元的代價,買進該車 頭壞掉的自小客車,並將該車以偽造車身號碼的方式,於98 年2月間某日委託萬鴻祺處理後,將被變裝後的B車交還麥亞 鈞,麥亞鈞隔幾日隨即於98年4月間將該被變裝後的B車出售 予邱子博,並登記在其妻張秋萍的名下。是以,麥亞鈞既然 於98年2月間某日,將A車以「包修」方式交付萬鴻祺修理, 萬鴻祺並於1個多月後,將A車交還麥亞鈞,且麥亞鈞於時隔 幾日後,即將該被變裝後的B車出售予邱子博,加上B車於98 年2月14日遭人竊取後,隨即有人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滅重打 、偽造與A車車身號碼相同的車身號碼,而偽裝成A車,也就 是正好在萬鴻祺「包修」A車的98年2至4月間發生,應可認 定將B車車身偽裝成A車之人,即是萬鴻祺
三、萬鴻祺雖辯稱:姚柏亦麥亞鈞是串通好,要誣指我犯下本 案,以求他們自己脫罪而指證我;本件發生時,我已經在臺 中監獄執行,不能只因為我有前科,就把這件犯行推給我云 云。惟查:
萬鴻祺歷次的供述內容前後不一,且在為警借提訊問前,即 透過案外人黃志隆,希望姚柏亦不要將此事牽扯到自己,以 免影響自己的假釋作業,並表示屆時他將謊稱自己不認識麥 亞鈞、從未看過A車:
萬鴻祺因為竊盜、偽造文書等犯行,有多次入監服刑的紀錄 ,其中於95年3月28日因竊盜案入監後,於96年1月4日執行 完畢出監,其後直至99年8月10日,才另因竊盜等案入監服 刑,顯見在本件有人將B車的車身號碼磨滅重打、偽造與A車 車身號碼相同的車身號碼,而偽裝成A車之時,萬鴻祺是自 由之身,則他辯稱:「本件發生時,我已經在臺中監獄執行 」云云,即不可採。而萬鴻祺於102年3月12日警詢時供稱: 我是引擎技師,我不會做汽車板金烤漆,我沒有看過A車或B 車,也不曾加以變造,姚柏亦麥亞鈞是串通好,要誣指我 犯下竊盜及汽車變造之罪,以求他們本身脫罪等語(偵字卷 一第104-105頁);於102年5月2日偵訊時供稱:我沒有看過 A車或B車,也不曾加以變造,我至少有10年沒見過麥亞鈞等 語(偵字卷一第157頁);於103年2月19日偵訊時供稱:98 年以後我受雇在香山的修車廠上班,我根本沒跟麥亞鈞談過 修車的事等語(他字卷第16、17頁);於104年5月7日在原 審準備程序時供稱:這件事情很久了,我之前有很多類似的



案件,我不曉得這輛車是不是我做的,希望傳被害人邱子博 來談一下和解等語(原審審訴字卷第31頁);於104年7月13 日在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麥亞鈞確實有在98年間將A車交 給我修理,當時該車前車頭撞毀,我將該車修好,我並沒有 拿B車去裝,我確實沒有看過B車,也不知後來是以B車偽裝 成A車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39頁);於104年8月7日在原審 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幫A車板金過,但我是正常的交給麥 亞鈞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94頁);於105年2月25日在原審 審理時供稱:麥亞鈞確實有交A車給我,這輛車是三菱的, 我不知道車牌,但確定就是本案這部車,他跟我說他車子撞 到,我只承認我有板金而已,我沒有變造他的車子,起訴我 的這兩個罪名我都否認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165頁)。綜 此,由萬鴻祺歷次的供述,顯見前後不一,先則供稱:我不 會做汽車板金烤漆,沒有看過A車或B車,也不曾加以變造, 至少有10年沒見過麥亞鈞云云;後則改稱:麥亞鈞確實有在 98年間將A車交給我修理,當時該車前車頭撞毀,有幫A車板 金過,但並沒有看過B車、沒有拿B車去裝,也不知後來是以 B車偽裝成A車云云。是以,由萬鴻祺前後供述不一、矛盾的 供詞,可見他有刻意隱瞞、誤導偵查、審理方向的情事。 ⒉案外人黃志隆(即前述於93年8月15日與萬鴻祺,共同在桃 園地區連續竊取停放於路邊的汽車內裝物品,萬鴻祺經桃園 地院以93年度易字第904號判刑確定之人)於102年2月18日 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與因另案在監執行徒刑的萬鴻祺 會面,經原審勘驗該會面錄音光碟,2人對話內容如下(這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原審訴字卷一第81-87頁): ……(以上略)萬鴻祺:你自己一個人來哦!
黃志隆:和「緯仔」一起來的啊!「緯仔」不能進來! 萬鴻祺 :是哦!
黃志隆:你沒寫他的名字啊!
……(以上略)黃志隆姚國緯,緯是糸字旁的緯哦! 萬鴻祺 :好啦!
黃志隆:你知道嗎!
萬鴻祺 :知道啦!
黃志隆:啊,你之前叫我向緯問的那些!
萬鴻祺 :嗯!
黃志隆:有到你這邊來嗎?
……(以上略)黃志隆小麥那一支。
萬鴻祺 :嗯!
黃志隆:他叫我跟你講,他說因為小麥又賣給別人! ……(以上略)黃志隆:啊,小麥已經有去做筆錄了,啊不



知道要怎麼說!我把我所知道的,先跟你講!
……(以上略)黃志隆:這個已經是5、6年前的事情了! 萬鴻祺 :5 、6 年前的事情,怎麼會說到我這裡來! ……(以上略)黃志隆小麥,我就不認識啊! 萬鴻祺小麥就是之前,跟他在一起,頂仔埔的小麥,有沒 有!姚國緯那邊,頂仔埔啊!
……(以上略)黃志隆:我今天就趕快來跟你講,你過年的 時候跟我講的,
他去做,他去臺北市刑大做筆錄嘛!回來,打電話 給我!他說這台車跟你有關係!我想說過完年,就 趕快來!要不然到時,他給你借提!
萬鴻祺:我覺得,我覺得他們做事情都做成這樣,我不知道 該怎麼講!
……(以上略)萬鴻祺小麥這台,我跟你講啦,他要是再 怎麼問,我也是說我不認識他啦!你聽得懂嗎? 黃志隆:不認識他,說不過去耶!
萬鴻祺:怎麼會說不過去,我說給你聽啦,小麥我自從…… 我多久沒跟他聯絡了!
……(以上略)萬鴻祺:差不多要10年了!
……(以上略)萬鴻祺:沒有啦,你跟緯仔說,如果要交待 ,也不要到我這邊來了啦!
綜此,由前述黃志隆萬鴻祺的對話內容,顯見在102年農 曆過年前,姚柏亦前往臺北市刑事警察大隊製作有關本件偽 裝A車之事,因本件涉及萬鴻祺,身為好友的黃志隆擔心萬 鴻祺遭借提時沒有心理準備,遂急著前去與萬鴻祺會面。而 在這對話過程中,萬鴻祺不僅希望姚柏亦不要將此事牽連到 他,且向黃志隆表示為了卸責,屆時他在借訊時將謊稱不認 識麥亞鈞;在黃志隆質疑如此說法不妥,且本事件發生僅5 、6年後,則表示他將謊稱自己已有10年沒見過麥亞鈞。 ⒊案外人黃志隆於102年3月19日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與 因另案在監執行徒刑的萬鴻祺會面,經原審勘驗該會面錄音 光碟,2人對話內容如下(這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原審訴 字卷一第87-94頁):
……(以上略)萬鴻祺:那天戴帽子(註:指警察)有來給 我借訊了!
黃志隆:嗯!
萬鴻祺:你聽得懂嗎?我覺得他們倆個講的真扯!是不是存 心要推給我的!
……(以上略)萬鴻祺小麥我10年沒有與他見面了啦! 黃志隆:10年?




萬鴻祺 :對啦!我沒有唬爛啦,我10年沒有跟他見面了! 黃志隆:10年,多久了耶!
……(以上略)黃志隆:啊,小麥有嗎?
萬鴻祺小麥,沒啦!那種人我不認識啦!你聽得懂嗎? ……(以上略)黃志隆:他那天在說,就是他何時有約你在 內湖的加油站見面!
萬鴻祺 :對啊!
黃志隆:這有10年了嗎?
萬鴻祺:哪一個!哪一個加油站啦!你跟他問是在哪一個加 油站啦!
黃志隆:他還記得,還說得很清楚,還有一個半邊天檳榔。 ……(以上略)萬鴻祺:反正他一天,他拿給我看,這台車 ,從頭到尾,我老實講啦,我不曾看過啦!
……(以上略)黃志隆:你何時要報假釋?
萬鴻祺 :7 月啊!
……(以上略)萬鴻祺:應該很難報了啦!
黃志隆:這跟報假釋哪有差?
萬鴻祺 :你有另案啊!你有另案,一定很難報啊! ……(以上略)萬鴻祺:我知道啦!戴帽子來,戴帽子來問 我,我裝著不知道,啊你是哪裡來的,是什麼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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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