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號
ULDV,106,重訴,8,2017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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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告與被告陳文貴、褚添泉李運華黃雅瑄陳健盛間請求
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
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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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