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傅一正
被上訴人 葉明章
被上訴人 劉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983,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