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號
ULDV,106,訴,8,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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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傅一正
被上訴人  葉明章
被上訴人  劉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983,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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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