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鄭博文
章清富
沈本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原告每
人出資額60萬元〉×3=1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原告僅繳納9,000 元,尚不足9,8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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