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4號
ULDV,106,訴,194,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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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鄭博文
      章清富
      沈本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原告每
人出資額60萬元〉×3=1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
,原告僅繳納9,000 元,尚不足9,8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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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