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3號
ULDV,106,訴,113,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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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
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4,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6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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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梅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