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鄒子棱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陳建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懸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