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49號
ULDV,105,訴,549,2017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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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世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萬福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4
9 號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575,51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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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