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反訴 原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5,8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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