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燕輝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黃燕舞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許黃麗烽
黃渼臻
黃美環
黃香黛
黃溢美
黃紋香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6 「面積(平方公尺)」欄所為「2,498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948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