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0號
ULDM,106,聲,250,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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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勝賢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勝賢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105 年2 月26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 年4 月,並移付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勝賢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 署以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69300 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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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