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春重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春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春重前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4 月25日、103 年4 月30日、105 年4 月18日分 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 年2 月、1 年2 月,並移付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春重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 矯正署以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69300 號函核准 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