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正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102 年11月1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聲請書誤載為16月)、3 年4 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 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受刑人許正輝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 正署以106 年3 月31日經法授矯字第10601569300 號函核准 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