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54號
ULDM,105,附民,254,201704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林蔥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陳志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