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林蔥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被告陳志明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