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3949號),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於同年3 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