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趙守塗
送達代收人 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5 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6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或複製電子卷證。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 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 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 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守塗係苗栗縣○○鎮○○段00 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與苗栗縣政府間 區域計畫法事件為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 號判決,經上訴 後,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確 定在案。另監察院以民國104 年4 月9 日糾正案文,糾正苗 栗縣後龍鎮公所辦理水尾沿海浴場行政大樓拆除工程驗收不 實、未通知地主(即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占有物返還交付,難謂已生返還效力、違反土地 使用管制、怠於發給補償費長期侵害地主權益等(見聲請人 所提出之該糾正案文)。上開事件當事人為儘速辦理系爭土 地回復農作使用達合法狀態,及辦理前揭監察院糾正事項, 且使用系爭土地應徵求該土地地主同意。聲請人為保護其合 法權益及當事人間改善計畫與工程之合法性及必要性,爰聲 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6 號裁定及聲請人提出監察院糾正苗栗縣後 龍鎮公所之糾正案文在卷可考。另聲請人亦提出苗栗縣政府 105 年8 月3 日府地用字第1050159693號函及105 年9 月7 日府地用字第1050185412號函,該函文分別通知聲請人就系 爭土地改善計畫及土地使用補償費協商等事項提出意見,如 無意見,請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