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6號
MLDV,106,訴,196,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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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林維震
      林維賢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豐應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 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以利
  審核訴訟費用)。
二、被告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豐應用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麗
  卿之戶籍資料(附記資料不得省略)。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請求之金額(請求之金額不明確)
  。
四、敘明共同訴訟代理人與原告間之關係(以利本院審核是否准
  予代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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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