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林維震
林維賢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豐應
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路000 號房屋之稅籍資料(以利
審核訴訟費用)。
二、被告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瑞豐應用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麗
卿之戶籍資料(附記資料不得省略)。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請求之金額(請求之金額不明確)
。
四、敘明共同訴訟代理人與原告間之關係(以利本院審核是否准
予代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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