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何圳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