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3號
MLDV,106,訴,193,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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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何圳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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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