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阿地、陳峻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彭阿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