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6號
MLDV,106,補,436,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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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SYAERUROH BTMAKSUD DARMIN
      JUWARIY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立光等3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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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