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SYAERUROH BTMAKSUD DARMIN
JUWARIY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立光等3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