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果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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