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1年度,122號
TCHM,91,重上更(三),122,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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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博堯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九號),提起上訴,案經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係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核各類
建築管理事項,人民陳情案件及一般建物使用執照以及雜項工作物建造執照、使
用執照之裁決核發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另戊○○(因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為台中縣太平市○○街十五號戊○○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乙○○(因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確定)為該事務所之職員,二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員。八十一年間,勝新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新公司)於台中縣太平市○○段第七十三之十五、七十三之
二四一、七十三之二六六、七十三之三六等地號土地,興建「莎爾斯堡」自用住
宅,並委由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建物之設計、監造設計及登記事宜;由該戊
○○建築師事務所職員乙○○負責規劃、設計、監造,戊○○負責審核工作,該
建築物於八十二年七、八月僅完成主體結構,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設備均未施作
,且全部之施工通道,均未加封,室內隔間均未完成,均與渠二人在業務上所製
作之竣工圖說不符。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完工後,應由起造人會
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
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
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
改,再報請查驗‧‧‧」。而上開建物監造人戊○○建築師於八十二年八月間囑
其事務所助理乙○○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時,建物之主體結構雖已
完成,然室內隔間、衛浴設備均未施作,與原設計圖顯然不符,核與規定不符,
不得 核發使用執照。乃庚○○在審核核發使用執照時,竟仍違反規定,准予核
發,以圖利勝新公司,使勝新公司得以利用未完成之建築物,違反規定辦理登記
及抵押貸款(土地登記法規第七十三條)。因認被告庚○○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庚○○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右揭
勝新公司所興建之「莎爾斯堡」建築物尚未完工,與圖說不符,即核發使用執照
,分別據被告庚○○及同案戊○○、乙○○坦承確有不符,且與承購戶即上開建
築物之承購人己○○、林文生、壬○○、丁○○、吳文財、魏新營、丙○○等證
述情節相符,並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八十
五年四月十七日會勘現場查明無訛,有建物現場照片可資佐證等為其論據。而公
訴人上訴意旨則略以:「被告庚○○負責承辦建照等核發業務,對於建照、使照
等申請手續所需文件,甚為清楚,被告庚○○必須親自履勘現場查看房屋建造實
情,對是否依圖施工,有無實際施作,違反規定之處如何,是否符合發照條件等
均簡易可知,乃視而不見,竟就樓房內之施工相互通道尚未封閉、房屋隔間根本
未施作,且無門窗及衛浴設備之半成品屋,核發使用執照顯有偽造文書之刑責,
縱被告庚○○諉稱未至現場查看,詎仍敢逕行認定合於規定亦屬偽造文書,圖利
無誤。‧‧‧」等語。
三、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指訴之犯行,辯稱:伊核發使用執照至現場勘
驗時,依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之作業流程係採「抽驗」之方式為之,此參台中縣政
府八六府工建字第八一七一八號函載明:「本府工務局統一執行行為,①依所附
圖說經『抽驗』建物部分長寬尺寸尚符,餘未『抽驗』部分或隱蔽部分由設計、
監、承造人員負責。②圖說若有不實,由簽證建築師負責。』等語,即可明瞭;
又觀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所為鑑定報告書第五、六及十六頁之記載,可知莎爾斯
堡為透天住宅,共五十五戶,僅編號B16乙戶外牆未施作,其他五十四戶均無此
種情形,如謂建商故意不施作實有違常情,另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所為鑑定報告
書第五十一頁所附第十號照片,可知B16建物外牆縱剖面似有經過敲切,致內磚
外露,以及其旁空地有廢泥塊堆積等現象,均可證明B16之外牆原有施作,但為
增建而打除,況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原先僅核發五十五戶之使用執照,然經台灣省
建築師公會派員至現場勘驗後,所製作之「莎爾斯堡全區總配置示意圖」計算,
現場卻有五十七戶,經查證,係承購戶與建商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B12建物由
乙戶增加為B12、B15、B16三戶,益徵建商於取得B12之使用執照,勢必為增
建之行為,方能改為B12、B15、B16三戶。而莎爾斯堡建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
,若有建物間施工通道未加封之情事,何以告訴人癸○○等人就一至五樓牆面完
成等期之工程款,竟願意付款?另施工通道若有未加封之情事,明顯建物內部隔
間及內牆粉刷之工程並未完工,何以癸○○等人就「內部隔間完成」、「內牆粉
刷完成」等二期之工程款願意付款?再者,國人喜好二次施工,而本建築個案中
亦有多戶增建違章建築之情形,是營造商將原施工通道為簡易封閉,應付抽驗後
,立即打開,以便二次施工,至其後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拍照時發現施工通道
未封閉之情形,亦有可能,此從上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照片,顯示施工通
道旁有成堆之待用新磚,竟多疑似沾有水泥,即可得見。況依附於「台中縣政府
八十一年八七一七至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資料專卷」之建物照片觀之,外牆均已
完工,且看不出有施工通道未封閉之情形。另告訴人所爭執通道未加封閉之B16
、C16、C9、C10四戶,自上開「執照資料專卷」觀之,亦均未能看出經過伊
抽驗之情形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系爭使用執照申請及核發日期及相關資料如左,合先敘明。
⑴⒐依據工建建字第八七一七號建造執照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申請書,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資料專
卷第三頁)。被告庚○○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填具使用執照審查表,並同時
於台中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函(八二工建字第二三一九五一號)上
蓋印表示辦結(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資料專卷第
一、二頁)。
⑵⒐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以八二工建字第二三一九五一號函核發工建使字第八
七一七號使用執照(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資料專
卷第一頁)。
⑶⒒⒙依據工建建字第八七一八~八七二一號建造執照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申
請使用執照(使用執照申請書,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七二一號使用
執照資料專卷第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三十四頁)。被告庚○○於同日十六時
填具使用執照審查表,並同時於台中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函(八二
工建字第二七五三八二號)上蓋印表示辦結(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
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資料專卷第二十六、二十七頁)。
⑷⒒⒚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以八二工建字第二七五三八二號函核發工建使字第八
七一八~八七二一號使用執照(見台中縣政府八一年八七一七~八七二一號使用
執照資料專卷第二十六頁)。
(二)本件「莎爾斯堡」連棟式透天自用住宅部分承購人吳文財、癸○○、丙○○、己
○○、林文生、壬○○、丁○○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及法院接受詢
問時所指述情形如下:
⑴承購人吳文財:
①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在八
十一年七月間向勝新公司購買莫札特區編號H(即C)之透天建物,當時
土地與建物係分開訂約,土地部分係向卓振龍購買,建物部分則向勝新公司承
購,當時整棟房屋之成交價(含土地及建物)為新台幣(以下同)六百八十萬
元,訂約後房屋有依約開工,但房屋建至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勝新公司因財務發
生困難而形成停工之情形,可是該公司仍於十一月十八日通知我到工地辦理對
保手續,當時該批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因此,對保當天我曾
詢問前來工地辦理對保手續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人員藍敏棟,這樣僅有
建物初胚之情形下能否辦理對保放款手續,但藍敏棟當時表示只是預先辦妥對
保手續,俟建物完竣後再行放貸,我聽藍敏棟說辭後乃不疑有他而在空白文件
上先行簽名用印,詎料在辦完對保手續後遲遲未見勝新公司有續約將房屋細部
及生活必要設施續行施工,因此我乃多次詢問勝新公司負責人易張金霞何時才
能完工交屋,當時勝新公司已因無力償付包工之款項而使工程停滯,故我所購
之房屋一直未能交屋,直到八十三年五月間我突然接獲通知,表示我所購買房
屋已經取得使用執照並已由十一信用合作社放貸完竣,但到目前為止我既未與
勝新公司辦理交屋,亦無法遷入房屋內居住,可是該房屋卻因我未續繳貸款而
遭十一信用合作社拍賣。」「‧‧‧由於當時我的房屋在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
十三年五月間,內部僅有水泥結構體,室內空無一物,但房屋正面外牆則有貼
有磁磚,後側銜接六米私設巷道之外牆則未貼磁磚,陽台未完工,鷹架未拆除
,因此我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曾託請位於台中縣太平鄉(現已改制為太平
市○○○路之新國照像館人員替我到現場將現況拍照存證,並於八十四年五月
間提出檢舉時附在檢舉書內做為佐證資料,後來至八十三年十月間勝新公司才
又在莫札特區內施作排水溝,當時我所購買之房屋後側外牆及陽台欄杆才補做
完成,並在三樓浴室安裝浴缸乙只及加貼浴室地面及樓梯磁磚,至於其他廁所
及三樓浴室迄今仍未安裝洗臉台及馬桶,所有樓梯亦未加裝扶手,二樓樓板與
一樓挑空部分在樓板邊緣處亦無加設欄杆,所有內牆完全未粉刷,故我實無法
遷入該屋內居住‧‧。(相片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他字第
三○號卷第六十二頁至第六十五頁)」(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
度他字第三○號卷第五十九頁反面至第六十頁反面)。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市政府八十二年發使用執照時當時房
屋只有結構體好,但裡面之兩屋中間共牆通道孔未補起來,衛浴設備、窗戶未
裝,手扶梯(窗框有裝),二樓、四樓未隔間,我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有
現場拍照,都沒有。」(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三頁反面)。
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甲○○(是)我太太,我用她名義
買莫札特H(即C)那棟,當時通道口未封,外牆亦未完工,方便水泥磚
塊吊昇,鷹架拆下三合板蓋上水泥漆噴上為牆壁,拍照聲請執照用,在拍照不
到地方鷹架亦未拆,B在我後面外牆亦未完工。」(見本院上訴卷第二一一
頁反面)。
⑵承購人癸○○:
①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我約
於八十一年七、八月間,看到勝新公司興建的莎爾斯堡透天房屋廣告,乃經購
買簽約程序而以六百八十二萬元代價購買了『莫札特區編號B(即C)號
』之透天房屋乙棟,當時建物與土地係分開簽約,土地係向卓振龍購買,建物
則係向『勝新公司』承購,簽約後房屋均有依約開工,但於八十二年十一月間
『勝新公司』卻以財務發生危機為由而突然停工,『勝新公司』仍於十一月十
八日通知我到工地辦理對保手續,當時該批建物之外牆、內部設備均未完成施
工,當天我曾質疑前來辦理對保手續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人員藍敏棟,
我表示如此之初胚應無法同意辦理對保放款手續,惟藍某亦表示該手續僅係預
先辦妥對保手續,俟建物完竣後再行放款,我對藍某之說詞不疑有他,乃在空
白的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詎料我在完成對保手續後,遲遲未見『勝新公司』有
將房屋細部及生活日用必備之設施續行施工,故我曾多次詢問勝新公司負責人
易張金霞何時能完成施工及交屋手續,當時勝新公司因已無力償付包商之工程
款項而使工程停滯未再施工,故我所購之房屋也一直未完成交屋,約在八十四
年五月間我竟然接到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之民事裁定,以我未再續行繳納貸款利
息為由,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將聲請拍賣我所承購的透天房屋,我因係『
勝新公司』無法完善房屋之細部設施而在未續行繳納利息(房屋亦未完成交屋
手續)情形下,將遭拍賣之民事處分。」「在八十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五月
間止『勝新公司』均未通知我前往辦理交屋手續,我所承購之透天房屋當時均
僅完成初胚而已,係僅有房屋結構體,外牆有貼磁磚,但室內則空無一物,樓
梯無扶手,室內未鋪設地磚,浴廁房間亦無抽水馬桶及洗臉台等,且門窗亦均
無玻璃,天花板亦未油漆和粉光,我曾多次前往『勝新公司』找易張金霞理論
,惟易張金霞以房屋、土地已完成過戶手續予我,要我針對該等未完工部分自
行處理善後,後來約在八十三年九、十月間『勝新公司』始將樓梯扶手裝設,
地磚也鋪設妥當,室內亦先油漆了一遍(俗稱油漆打底),惟各樓浴廁間之抽
水馬桶及洗臉台仍未裝設,各樓梯間之門窗亦未裝設玻璃,天花板仍未油漆和
粉光,室內牆壁亦未再油漆完善,前述細部日用設備之欠缺,迄今仍然如此,
‧‧‧。(相片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三○號卷第六
十九頁至第七十二頁)」(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三○
號卷第六十六頁反面至六十八頁反面)。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如丙○○所言。」(見本院上訴卷第
一八四頁正面)。
⑶承購人丙○○:
①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在八
十二年二月間,向勝新公司購買其中莫札特區編號B(即C)之透天建物
,當時建物與土地係分開訂約,土地係向卓振龍購買,建物則向勝新公司承購
,當時整棟房屋之成交價(含土地及建物)為六百六十萬元,訂約後房屋有依
約開工,但房屋建至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因勝新公司以財務發生困難而形成停工
情形,可是該公司仍於十一月十八日通知我到工地辦理對保手續,當時該批建
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因此,對保當天我曾詢問前來工地辦理對
保手續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人員藍敏棟,這樣僅有建物初胚的情形下能
否辦理對保放款手續,但藍某當時表示只是預先辦妥對保手續,俟建物完竣後
再行放貸,我聽藍某說辭後乃不疑有他,而在空白文件上先行簽名用印,詎料
在辦理完對保手續後遲遲未見勝新公司有續行將房屋細部及生活必要之設施續
行施工,因此我乃多次詢問勝新公司負責人易張金霞何時才能完工交屋,當時
勝新公司已因無力償付包工之款項而使工程停滯,故我所購買房屋也一直未能
交屋,直至八十三年五月間我突然接獲通知,表示我所購買房屋已經取得使用
執照並已由十一信放款完竣,但到目前為止,我既未與勝新公司辦理交屋,也
無法遷入房屋內居住,可是該房屋卻因我未續繳貸款而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拍
賣予李勝德,目前該房屋由李勝德遷入居住中。」「由於自八十二年十一月至
八十三年五月間知悉房屋已由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款為止,勝新公司均未通知
我來辦理交屋,而我在上述期間曾詢問勝新公司公司人員易張金霞,但勝新公
司人員僅表示該公司已將房屋土地及建物過戶給我,至於房屋未完成部分則要
我自己想辦法,由於當時我的房屋在八十二年十一月間至八十三年五月間內部
僅有水泥結構體,室內空無一物,但房屋正面外牆則有貼磁磚,後側銜接四米
計劃道路之外牆則未貼磁磚,且鷹架尚未拆除,直到八十三年十月間,勝新公
司才又在莫札特區內施作排水溝,當時我所購買之房屋後側外牆及內部地面才
加貼地磚,並在三樓浴室按裝浴缸,至於其他廁所到目前為止仍未按裝洗臉台
及馬桶,所有樓梯也未加裝扶手,各層內牆也僅上一次底漆,故我實在無法遷
入居住,也不可能同意與勝新公司辦理交屋。」(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三О號卷第七十三頁反面至七十四頁反面)。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我的房子內扶手、窗框一樓有,其他
樓都沒有,衛浴設備,一樓客廳窗戶只有窗框無安裝窗戶,客廳門只有門框,
電動門只有鐵柱,二樓無衛浴設備,三樓隔間未完整(三樓有二房)窗戶只有
框,共牆通道未補起來,四樓二個房間但未隔間。」(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三
頁反面)。
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通道未封、鷹架未拆就發執照,我
們才會向相關(單位)檢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一一頁正面)。
⑷承購人己○○:
①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我
約於八十二年六月間,看到勝新公司所興建之『莎爾斯堡』透天房屋廣告,乃
經簽約手續而以六百三十萬元購買海頓特區B(即D5)之透天房屋乙棟,
當時建物與土地係分開簽約,且分別係向卓振龍及勝新公司承購,簽約後房屋
均有依約開工,但在八十二年十一月間勝新公司卻以財務發生危機為由而突然
停工,而我因不需辦理房屋貸款,在當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開立四百二十九
萬元本票予該公司質押,惟當時該透天房屋一至四樓之樓梯扶手俱未裝設,各
樓層之浴廁設備亦未裝設,門窗也未做好,我即不斷向公司反應要求迅速處理
,後來該公司在取得台中縣政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後,曾派員將我所承購之透
天房屋內各樓層樓梯扶手裝設,此外在浴廁及門窗等部分仍未依約安裝迄今。
」「‧‧‧由於該房屋迄目前僅完成初胚部分,其他日用設備均欠缺,而有明
顯無法居住之現像,其他欠缺部分均如所附之相片內容」(相片附於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三頁)」(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至第三
十九頁)。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無衛浴設備、窗戶沒有等。」
(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四頁正面)。
⑸承購人林文生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
「‧‧‧我約於八十二年六月間,看到廣告而向勝新公司承購『莎爾斯堡』透天
房屋乙棟(海頓特區編號B《即D7》),當時以六百七十萬元為承購價格,
惟土地及房屋係分開簽約,且分別向卓振龍及勝新公司簽約購買,簽約後該公司
有如期依約興建,且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知我到工地辦理貸款對保手續,
由於該房屋在當時僅完成初胚建築,舉凡內部設備及牆壁、天花板等均未裝設或
粉光和粉刷,我曾當場表示質疑,惟辦理對保手續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人
藍敏棟,卻以該程序係預先辦妥手續,俟建物完竣後再行放款,我不疑有他乃
在該等空白文件上簽章,詎料勝新公司在完成對保手續後,竟以財務發生危機為
由而突然停工,當時各樓層之樓梯扶手、浴廁內各項設備及門窗等俱未裝設,牆
壁亦均未粉刷或粉光,迄目前該透天房屋仍無法居住,而勝新公司在我不斷反應
催辦之下,始於後來派員將各樓層之樓梯扶手裝設,此外其餘日常用之設備及門
窗均未再續行裝設。」「因我承購之房屋根本無法居住,而勝新公司亦故意置之
不理,且從未通知我辦理交屋手續,故該透天房屋迄未辦理交屋予我,雖已有辦
理過戶到我的名下,惟迄未將權狀交由我收執。」(相片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四十五頁至第四十九頁)」(見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四十四頁反面至四十五頁)。
⑹承購人壬○○:
①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我有向勝
新公司在八十一年間購買建物,建物編號為蕭邦區M(即B)號之透天建
物,當時建物與土地係分開簽約,土地係向卓振龍購買,建物則向勝新公司承
購,承買總價為六百五十萬元,訂約後有依約開工施作,但建至八十二年二月
中旬時我發覺該公司無法依約順利建屋,因此我在二月份繳款約一百零八萬元
後便暫停再繳各期款,並通知勝新公司待該房屋完成後,我將以現金一次付清
,因此勝新公司在後來各期款催繳時便未再要求我繳交,但在八十三年下半年
(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指派代書劉嘉玲要求我
到她的代書事務所辦理過戶事宜,我當時想由於房屋未建成,若能先過戶也許
我的權益可以確保,因此我乃同意辦理過戶,但該房屋除形式上完成過戶手續
外,事實上因尚未建成且我也未繳足款項,故我並未與勝新公司辦理交屋。」
「勝新公司迄目前為止尚未通知我交屋,由於我所購買之前述房屋僅有水泥結
構體,室內空無一物,但房屋正面外牆有貼磁磚,房屋後側面防火巷之外牆則
完全未施作,且室內樓梯無扶手,地面未貼磁磚,牆壁未粉刷,各層浴室內僅
有浴盆,馬桶、洗臉台均未施設,且我房屋四樓與隔壁之共同壁未施作,水塔
未按裝,故全棟房屋實際上尚處在施工狀況,並無完工情形。我以上所述均有
相片為佐證」(相片附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
卷第五十二頁至五十八頁)」(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
九○四號卷第五十頁反面至五十一頁)。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房子無後外牆,地板未做、沙堆那裡
,房子未完全就核發使用執照。」(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四頁正面)。
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我是B客戶,至今建物後面牆一
至四樓都沒有,‧‧‧」(見本院上訴卷第二一一頁反面)。
⑺承購人丁○○:
①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指稱:「‧‧‧我
約在八十一年間因看到勝新公司在上述地段興建之莎爾斯堡透天建物廣告,乃
向該公司購買其中莫札特編號Q(即C)之透天建物,當時建物與土地係
分開簽約,土地部分係向卓振龍購買,建物部分係向勝新公司承購,當時整棟
房屋之成交價為七百萬元,訂約後房屋有依約開工,但建至八十二年十一月間
,因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而造成停工狀態,可是該公司仍於當時通知我到工地
辦理對保手續,當時該批建物之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故對保當天
我曾詢問前來辦理對保手續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人員藍敏棟,以該情形
之建物初胚可否辦理對保放款手續,惟藍某表示只是預先辦妥手續,俟建物完
竣時再行放貸,我因不疑有他乃在該空白文件上蓋章或簽名,詎料在辦妥對保
手續後卻一直不見勝新公司有續行將房屋細部及生活必要之設施予以繼續施工
,故我多次詢問該公司負責人易張金霞何時能完工交屋,當時勝新公司因已無
力償付包商之款項而使工程停滯,故我所承購之房屋亦一直未交屋,直至八十
三年五月間我突然接獲通知謂該透天房屋已經取得使用執照,並已由十一信用
合作社放款完竣,但到目前為止我既未與勝新公司辦理交屋,亦無法遷入居住
,可是該房屋卻因我未續繳貸款而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拍賣。」「由於自八十
二年十一月至八十三年五月間知悉房屋已由十一信放款為止,勝新公司均未通
知我辦理交屋,我雖曾詢問易張金霞,但她表示該公司已將房屋、土地辦理過
戶於我,至於未完成部分則要我自行負責,由於該期間之房屋僅有水泥結構體
,室內空無一物,但房屋正面外牆則有貼磁磚,後側銜接六米私設巷道之外牆
則未貼磁磚,陽台未完工,鷹架未拆除,故我於八十四年五月間向有關單位提
出檢舉,迄至八十三年十月間,勝新公司才又在莫札特區內施作排水溝,當時
我承購之房屋後側外牆及陽台欄杆才補做完成,並在三樓浴廁安裝浴缸一只及
加貼浴室地面及樓梯磁磚,至於其他廁所及三樓浴室迄今仍未安裝洗臉台及馬
桶,所有樓板及一樓挑空部分在樓板邊緣處均未加設欄杆,內牆均未粉刷,故
我實在無法遷入居住,我以上所述情形均有相片為佐證」(相片附於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六十二頁至第六十五頁)(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第五十九頁反面至第六
十頁反面)。
②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本院訊問時指稱:「無衛浴設備、隔間未完整等情形與丙
○○一般,裡面無清理。」(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八三頁反面)
⑻綜合上開承購戶吳文財、癸○○、丙○○、己○○、林文生、壬○○、丁○○等
人之指述及公訴人起訴、上訴意旨,關於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庚○○涉有偽造文
書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事實計有「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內部
僅有水泥結構體、室內空無一物、房屋外牆貼有磁磚、後側銜接六米私設巷道之
外牆則未貼磁磚、房屋後側面防火巷之外牆完全未施作(壬○○所承購編號B
建物)、房屋四樓與隔壁之共同壁未施作(壬○○所承購編號B建物)、陽台
未完工、鷹架未拆除、廁所及浴室未安裝馬桶及洗臉台、所有樓梯亦未加裝扶手
、所有樓板與一樓挑空部分在樓板邊緣處亦無加設欄杆、所有內牆及天花板完全
未粉刷和粉光、門窗亦均無玻璃、地面未貼磁磚、水塔未安裝(壬○○所承購編
號B建物)、全部之施工通道均未加封、室內隔間尚未完成」詳情如左表所列

┌───┬──────┬────────────────────────┐
│吳文財│莫札特區H│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內部僅有水泥結│
│ │(即C) │構體、室內空無一物、房屋正面外牆有貼磁磚、後側銜│
│ │ │接六米私設巷道之外牆未貼磁磚、陽台未完工、鷹架未│
│ │ │拆除、廁所及三樓浴室未安裝洗臉台及馬桶、所有樓梯│
│ │ │未加裝扶手、二樓樓板與一樓挑空部分在樓板邊緣處無│
│ │ │加設欄杆、所有內牆完全未粉刷、施工通道未加封、室│
│ │ │內隔間未完成。 │
├───┼──────┼────────────────────────┤
│癸○○│莫札特區B│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均未完成施工、僅有房屋結構體、│
│ │(即C9) │外牆有貼磁磚、室內空無一物、樓梯無扶手、室內未鋪│
│ │ │設地磚、浴廁房間無抽水馬桶及洗臉台、門窗均無玻璃│
│ │ │、天花板未油漆和粉光、共牆通道未補起來、室內隔間│
│ │ │未完成。 │
├───┼──────┼────────────────────────┤
│丙○○│莫札特區B│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內部僅有水泥結│ │
│ │(即C) │構體、室內空無一物、房屋正面外牆有貼磁磚、後側銜│ │
│ │ │接四米計畫道路之外牆未貼磁磚、鷹架尚未拆除、廁所│ │
│ │ │未安裝洗臉台及馬桶、所有樓梯未加裝扶手、各層內牆│ │
│ │ │僅上一次底漆、共牆通道未補起來,室內隔間未完成。│
├───┼──────┼────────────────────────┤
│己○○│海頓特區B│一至四樓之樓梯扶手均未裝設、各樓層之浴廁設備未安│
│ │(即D5) │裝、門窗均未做好。 │
├───┼──────┼────────────────────────┤
│林文生│海頓特區B│內部設備均未裝設、牆壁及天花板未粉光和粉刷、各樓│
│ │(即D7) │層之樓梯扶手、浴廁內各項設備及門窗均未裝設。 │
├───┼──────┼────────────────────────┤
│壬○○│蕭邦區M │僅有水泥結構體、室內空無一物、房屋正面外牆有貼磁│
│ │(即B) │磚、房屋後側面防火巷之外牆完全未施作、室內樓梯無│
│ │ │扶手、地面未貼磁磚、牆壁未粉刷、各層浴室內僅有浴│
│ │ │盆,馬桶、洗臉台未施設、房屋四樓與隔壁之共同壁未│
│ │ │施作、水塔未安裝。 │
├───┼──────┼────────────────────────┤
│丁○○│莫札特區Q│建物外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僅有水泥結構體│ │
│ │(即C) │、室內空無一物、房屋正面外牆有貼磁磚、後側銜接六│
│ │ │米私設巷道之外牆未貼磁磚、陽台未完工、鷹架未拆除│
│ │ │、廁所及三樓浴室為安裝洗臉台及馬桶、所有樓板及一│
│ │ │樓挑空部分在樓板邊緣處均未加設欄杆、內牆均未粉刷│
│ │ │、室內隔間未完整。 │
└───┴──────┴────────────────────────┘
(三)現場勘驗之情形:
⑴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迄十四時至位於台中
縣太平鄉(現為太平市○○○路四○四巷內之莎爾斯堡建物會勘所為之會勘紀錄
,其中第六點會勘人員意見欄記載:「‧‧‧㈣、莎爾斯堡建築物承買人吳文財
:本人對丈量結果無其他意見,但據我所知我們承買使照編號C8、C9、C
、C、C、C、C、C、C、C、C等十一戶,包括我及癸○
○(承買C9)、丁○○(承買C)等人所購房屋在內均有下述情形:『①部
份地面未貼地磚。②樓梯扶手未按裝。③衛浴設備未完成(包括馬桶、洗臉台未
裝設或裝設未完成)。④窗戶玻璃未按裝。⑤室內未粉刷。⑥八十二年十一月發
使用執照時外牆確實未完工。由上述該批建物照理不應核發使用執照,造成承買
人權益受損』。㈤、莎爾斯堡承買人癸○○:『本人意見與吳文財相同』。」(
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他字第三○號第五十頁至第五十一頁)。
⑵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至莎爾斯堡建物會勘所為之會
勘記錄,其中第四點會勘內容記載:「㈠赴莎爾斯堡建築工地現場勘查房屋現況
及比對使用執照登載情形與現場差異結果。㈡竣工圖說編號B建物後側外牆未
施作與壬○○筆錄情形相符。㈢B(即D5)、B(即D7)、B(即C
9)、B(即C)、H(即C)、Q(即C)、M(即B)等
建物內部樓梯及衛浴設施未完成與竣工圖說不符合」。第五點會勘單位意見:「
㈠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庚○○:『⒈依建築法第二十六、七十條規定:
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僅需主要結構完成,內部樓梯及衛浴設備細部完成部分,應由
設計監造及建商施作完成,故會勘時不符部分與核照無關。⒉B外牆有無施作
,我記憶不清』。㈡戊○○建築師事務所助理建築師乙○○:『⒈B外牆原有
施作,但為增建而打除。⒉B(即D5)、B(即D7)、B(即C9)
、B(即C)、H(即C)、Q(即C)、M(即B)等建物
之內部樓梯及衛浴設備未施作。㈢毅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辛○○:『⒈B
外牆原有施作,但為增建而打除。B(即D5)、B(即D7)、B(
即C9)、B(即C)、H(即C)、Q(即C)、M(即B
)等建物內部樓梯及衛浴設備未施作。』」(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他字第九○四號第二十八頁)。
⑶原審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座落台中縣太平市○○段第七十
三之十五等地號土地上之「莎爾斯堡」建物勘驗,所為勘驗結果如下:「現場房
子在核發使用執照後大部分已完工,部分有人居住,依戊○○所指稱:『尚未完
工之編號分為店鋪及純住家,核發使用執照後因買戶未續繳錢,就未續蓋。』依
現場所示樓梯設有扶手,二~四樓是二房、衛浴,五樓是神明廳及陽台,其中有
看到一戶未設扶手,已請被告當場拍照。現場無人住之房子亦有發現未裝上門及
玻璃窗,只有窗、門框而已。」(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四九頁)。
⑷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至位於台中縣太平市○○街四五七巷十八
弄之「莎爾斯堡」建物勘驗,所為勘驗筆錄內容如下:
「①、現場B棟編號,承購戶壬○○,整棟樓後面防火巷之外牆全部未完
封、樓梯扶手未安裝、衛浴無裝設、人孔已加封完工。
問被告、告訴人:意見?
告訴人壬○○:人孔在請領執照時並未加封,這是最後才封的。
同案被告戊○○:本棟承購戶購買時有協議要增建打出防火巷,故外
牆未封。
被告庚○○:「莎爾斯堡」是分二案申請執照,我亦分二次至現場勘
查,當時只是隨意抽一、二間房子查看,因時日久不記
得當時是否看B此棟,不過看過建物都合規定才核發
執照。
②、現場C棟,承購戶甲○○,整棟樓梯無扶手安裝、二樓陽台部分有二
次施工,鋁門窗牆外移,三、四樓原狀(陽台部分),人孔已封,無
衛浴裝設。
問被告、告訴人:意見?
告訴代理人吳文財:人孔在當時並未封,且外牆亦未封。
同案被告戊○○:告訴人明顯有二次施工的。
③、現場C棟編號9承購戶癸○○、編號承購戶丙○○、編號承購戶
丁○○,D棟編號5承購戶己○○。四棟均無衛浴安裝,人孔、樓梯
扶手、地磚等已完工裝設。
問告訴人、被告:意見?
魏等四人:人孔、扶手、地磚當時均無封、裝的,己○○補稱亦無水
電。」(見本院上訴卷第二四三頁至第二四四頁)。
⑸綜合上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原審及前審法院之勘驗筆錄內容所載,可
見:
①就上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會勘紀錄所示之「部份地面未貼地磚、樓
梯扶手未按裝、衛浴設備未完成(包括馬桶、洗臉台未裝設或裝設未完成)
、窗戶玻璃未按裝、室內未粉刷及B(即D5)、B(即D7)、B
(即C9)、B(即C)、H(即C)、Q(即C)、M(
即B)等建物內部樓梯及衛浴設施未完成部分」則與上開承購戶吳文財、
癸○○、丙○○、己○○、林文生、壬○○、丁○○等人上開指述「建物外
牆、內部設備大部分均未施工、內部僅有水泥結構體、室內空無一物、房屋
外牆貼有磁磚、後側銜接六米私設巷道之外牆則未貼磁磚、廁所及浴室未安
裝馬桶及洗臉台、所有樓梯亦未加裝扶手、所有樓板與一樓挑空部分在樓板
邊緣處亦無加設欄杆、所有內牆及天花板完全未粉刷和粉光、門窗亦均無玻
璃、地面未貼磁磚」等事實完全相符,從而公訴人認定本件業經法務部調查
局台中縣調查站分別會勘現場查明確有建築物均未完工且與圖說不符即核發
使用執照,核與上開建築物之承購戶吳文財、癸○○、丙○○、己○○、林
文生、壬○○、丁○○等人證述情節相符部分,應即指本部分而言。
②而被告庚○○、同案被告乙○○及證人辛○○等人,與承購戶吳文財、癸○
○、丙○○、己○○、林文生、壬○○、丁○○等人間,所爭執者為:
1.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會勘時,是否需就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設備等細部完
成部分為勘察?
2.B後側防火巷之外牆部分是否有施工?是否於事後為增建或二次施工而
打除?
3.B、C、C9、C施工通道是否有加封?隔間是否尚未完成?
(四)因而,本件被告庚○○是否涉犯檢察官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或是涉犯本院前審變更法條適
用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其重要爭點在於:被告庚○○在八十二年
九月及十一月間承辦同案被告戊○○、乙○○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一案,至「莎爾
斯堡」連棟式建築物現場勘查時,
⑴是否需就內部樓梯扶手及衛浴設備等細部完成部分為勘查?
⑵是否明知有編號B建物後側防火巷之外牆未施作?
⑶是否明知B、C施工通道未加封、隔間尚未完成?
而故意悖於實情,在其職務上所掌之使用執照審查表審查項目欄第五項有關「竣
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是否相符」之欄位上畫圓圈,表示審查結果符合規定,為不
實之登載。
(五)查,核發使用執照之審核階段,必須至建築物所在現場實地勘查,勘查時不必全
面查驗,只須依審查表所蓋橡皮章內容規定抽驗部分建物尺寸符合規定即可發照
,尚無規定其他應抽驗項目。至於未抽驗之部分,既經專業建築師簽證符合竣工
部分,縱使未經抽驗之部分,亦得一併核發使用執照。而實際履勘查驗之項目,
依內政部製訂(表十六)使用執照審查表項目之規定為「5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
是否相符、9工寮是否拆除完畢」,此觀:
⑴與本案建物有關之建築法令規定,計有:
①建築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規定。」。同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結構,為基礎、主要
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
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
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②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
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劃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修復
,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鋪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
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
通水溝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同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左列各項:一、消防設備。二、避
雷設備。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四、昇降設備。五、防空
、避難設備。六、附設之停車空間。」。
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用語定義)十八、集合住宅:具
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二十、分
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
十九條規定:「(污水處理)沖洗式廁所,除依衛生下水道法令規定將污水
排至衛生下水道或集中處理外,應附化糞池,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三條規定:「(消防設備適用範圍)建築
物應按下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應設置之數
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四、第四類:招待所(限於有寢室客房者
)、寄宿舍、集合住宅、醫院‧‧‧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一四一條規定:「(附建標準)第一款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數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
建。」。
④建築主管機關使用執照審查項目,依內政部製訂《表十六》「使用執照審查
表」列舉之審查項目:「⒈申請書是否齊全、⒉有無檢附原執照查驗單副本
及照片、⒊有無按規定申報工程開工、⒋工程階段是否勘驗合格、⒌竣工建
築物與核准圖是否相符、⒍竣工圖是否齊全、⒎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逾
期、⒏門牌是否編妥、⒐工寮是否拆除完畢、⒑基地環境是否整理完畢、⒒
有無損害公共設施、⒓損害鄰房有案者是否解決、⒔防空避難設備是否合格
、⒕供公共使用之建築物是否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合格、消防設備是否符合規
定?」等十四項(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卷
第九十五頁)。
⑵原審法院於八十六年四月三日以中院敬刑信八五訴二六三○字第二一一○六號
函,就「⒈建物施工至何程度,始得核發使用執照?」、「⒉核發使用執照所
應查驗之項目為何?是否需實地勘查?」「⒊建築法第七十條所謂『主體結構
』、『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意義各為何?」等事項,函詢台中縣政府,
經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八六府工建字第八一七一八號函覆:
「(一)、按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
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
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
給使用執照,建築工程若已有部分完竣且可供獨立使用者,依建築法第七十條
之一規定,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至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因涉及公共安全,
須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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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