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1號
MLDV,106,補,391,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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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湯卓峰

法定代理人 湯志逸
原   告 劉清財
      劉鍾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克寧即楊克寧婦產科診所李浩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8,215元
【計算式:4,178,215 元+3,000,000 元+2,000,000 元+2,20
0,000 元=11,378,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44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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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