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湯卓峰
兼
法定代理人 湯志逸
原 告 劉清財
劉鍾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克寧即楊克寧婦產科診所、李浩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8,215元
【計算式:4,178,215 元+3,000,000 元+2,000,000 元+2,20
0,000 元=11,378,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44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