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永憶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