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1號
MLDV,106,補,381,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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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謝宗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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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