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9號
MLDV,106,補,369,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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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基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8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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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