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3號
MLDV,106,補,35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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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韓順雄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順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韓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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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