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韓順雄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順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韓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苗栗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