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進合
被 告 林陳錦綢
林寶珠
林順鐘
林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拆屋還地
,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
等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
8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 元=264,000 元】
。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因聲明第1 項房屋導致原告遭罰之罰款60
,000元,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總
價額核定為324,000 元【計算式:264,000 +60,000=3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