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2號
MLDV,106,補,34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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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黃國光
被   告 謝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
  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暨其上苗栗縣苗栗市
  ○○段000 ○號建物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
  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78,000 元,供擔保物之
  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644,81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
  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債權額2,478,00
  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25,552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  塗 銷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北苗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818 地號   │  21,500元  │127.74  │   2,746,410 元    │
├──┼───────────┼───────┴─────┼─────────────┤
│2  │    521 建號   │依照房屋稅籍資料所示   │     898,400元    │
├──┴───────────┴─────────────┼─────────────┤
│                       合  計  │    3,644,8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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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