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0號
MLDV,106,補,260,20170414,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趙福民
      趙福華
      趙清蘭
被   告 趙云琪
      趙哲煒
      趙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然其訴訟之目的無
非係在回復其對應屬趙化龍遺產即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
地)之繼承權,取回其因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共有之系爭房地,
並按原告所陳報之應繼分比例分得該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 分之
3 。故原告就本件如獲勝訴之判決,則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
依原告之應繼分去計算系爭房地之價額,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570,450 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45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塗 銷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原告應繼│  價額(新臺幣,元以四捨五入)  │
│  │ (苗栗縣三義鄉)  │ (㎡/元)  │ (㎡) │    │分   │(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繼分)│
├──┼───────────┼───────┼─────┼────┼────┼─────────────────┤
│1  │拐子湖段688-10地號土地│  1,500   │  30  │ 1/1  │    │       22,500元       │
├──┼───────────┼───────┼─────┼────┤    ├─────────────────┤
│2  │拐子湖段688-11地號土地│  8,200   │  30  │ 1/1  │    │      123,000元       │
├──┼───────────┼───────┼─────┼────┤    ├─────────────────┤
│3  │拐子湖段688-12地號土地│  8,200   │  30  │ 1/1  │ 3/6  │      123,000元       │
├──┼───────────┴───────┼─────┴────┤    ├─────────────────┤
│4  │門牌號碼:西湖村17鄰伯公坑222號房屋  │          │    │       97,050元       │
├──┼───────────────────┤          │    ├─────────────────┤
│5  │門牌號碼:西湖村17鄰伯公坑223號房屋  │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載 │    │       92,300元       │
├──┼───────────────────┤          │    ├─────────────────┤
│6  │門牌號碼:西湖村17鄰伯公坑224號房屋  │          │    │      112,600元       │
├──┴───────────────────┴──────────┴────┼─────────────────┤
│合計                                    │      570,45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