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原小字,106年度,1號
MLDV,106,苗原小,1,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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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鴻濱
被   告 江林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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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