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7號
MLDV,106,聲,17,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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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睿
相 對 人 張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業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36,96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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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