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55號
MLDV,106,司促,1755,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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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6102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 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85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561029、561039、W005794。
     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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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