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張婕
林藝靜即林逸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婕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藝靜即林逸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共申借4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5,420元、43,520
元、46,035元及46,03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48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1. 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婕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5 年05月29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10,090 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
藝靜即林逸靜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債務人與
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
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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