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5號
MLDV,105,訴,465,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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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陳瑞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   告 陳昌民
      徐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
  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
  ,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
  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
  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
  院101 年台抗字第7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77,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
  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395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197
  元。至訴之聲明第3至6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昌民徐國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地號(苗栗縣銅│ 佔用面積 │ 起訴時土地 │ 價    額 │
│  │鑼鄉朝東段) │  (㎡)  │  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以│
│  │       │      │ (元/ ㎡) │ 下四捨五入)│
├──┼───────┼──────┼───────┼───────┤
│ 1 │  714地號  │  105.68  │   9,900 元 │ 1,046,232元 │
├──┼───────┼──────┼───────┼───────┤
│ 2 │  715地號  │  104.21  │   9,900 元 │ 1,031,679元 │
├──┴───────┴──────┴───────┼───────┤
│                    合  計  │ 2,077,9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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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