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82號
MLDV,104,簡上,82,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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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余幸司
訴訟代理人 賴源貴
      呂清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看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梁徽志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由余幸司為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龔行 健,嗣行政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發函由副院長余幸司代 理,此有上訴人提出之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50029175號函 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余幸司聲明承受本件 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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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