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35號
MLDM,106,聲,435,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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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承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承鋒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其中附件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之記 載,應更正為「105.06.13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 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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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