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慶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張慶義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為認 罪之意思表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777號
被 告 張慶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慶義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0月6日執行 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10號、第25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 於90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 易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0年間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7月、7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3年3月14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於103年6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 刑視為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不知警惕,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1月6日傍晚 某時,在苗栗縣○○鄉○○村○○路○○巷00號住處附近山 區,將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用 火燒烤後產生煙霧,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檢驗,檢驗 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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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張慶義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坦承於前開時間、地│
│ │述。 │點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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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經│
│ │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觀護人通知前來採集│
│ │(尿液檢體編號:105002│尿液檢驗之事實。 │
│ │790號)。 │ │
├──┼───────────┼───────────┤
│ 三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之尿液經送驗,檢驗│
│ │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
│ │報告。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
│ │ │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四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 │1份 │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 │
│ │ │用毒品案件,本件依法應│
│ │ │追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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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檢察官 韓茂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