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38號
MLDM,106,交易,138,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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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調偵字第5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張琴華告訴被告趙佳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見本院苗交簡卷第7 頁、第8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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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