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榮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6 年1 月19日所為之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 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榮豐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收受本院 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正本,其雖於同年2 月2 日提起 上訴,惟上訴狀僅稱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106 年 3 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同年 月29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案上訴即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