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魏瑞良被 告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傅崐萁訴訟代理人 林芳玉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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