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號
HLDV,106,補,98,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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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
再審原告  鄔揚風
再審被告  姜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600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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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