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6年度,37號
HLDV,106,司調,37,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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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偉雄
相 對 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陳漪蓉
相 對 人 陳漪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共有物)民事事件 ,經本院於106年2月23日通知聲請人、相對人應於收受調解 意願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有調解意願,逾期未回 覆者,視為無調解意願,上開公文皆已送達當事人處,有送 達證書四紙在卷可查,惟迄今聲請人、相對人皆未具狀陳報 有調解意願,故此,亦難期待雙方於調解期日皆遵期到場進 行調解,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毋庸經 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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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