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德倫
聲請人陳德倫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俞秋美、張桂英、梁榕真、徐正 安、范甄玲、李豪仁、夏道環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 經本院於106年2月21日通知各相對人應於收受調解意願調查 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有調解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 為無調解意願,上開公文皆已送達相對人處所,有送達證書 七紙在卷可查,惟迄今僅相對人俞秋美具狀陳稱無調解意願 ,其餘相對人皆未提出陳報到院。故此,亦難期待全體於調 解期日皆遵期到場進行調解,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規定毋庸經調解。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