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劉瓅恩即劉淑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遲延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遲延利息截止│遲延利息計算方│
│序號│ │ │日 │日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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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5%計│
│ │3451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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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3%計│
│ │3451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 003│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 │
│ │17561 │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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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8%計│
│ │1655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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