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1號
HLDV,106,司促,1571,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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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劉瓅恩即劉淑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
遲延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遲延利息截止│遲延利息計算方│
│序號│   │     │日     │日     │式      │
├──┼───┼─────┼──────┼──────┼───────┤
│ 001│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5%計│
│  │3451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 002│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3%計│
│  │3451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 003│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 │
│  │17561 │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劉瓅恩即劉│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8%計│
│  │1655元│淑卉   │月10日起  │      │收遲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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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