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2號
HLDV,106,司促,1422,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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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 務 人 黃金嬌
債 務 人 彭馨誼
債 務 人 彭級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玖
  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金嬌、彭│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2% │
│  │599988│馨誼、彭級│9月2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金嬌、彭│自民國105年 │至民國106年3│按年利率0.262%│
│  │599988│馨誼、彭級│9月25日起  │月24日止  │計算之違約金 │
│  │元  │書    ├──────┼──────┼───────┤
│  │   │     │自106年3月2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524%│
│  │   │     │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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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