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0號
HLDV,106,司促,1400,2017041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戴善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