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2號
HLDV,106,司促,129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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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宋佳欣(即被繼承人宋光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宋佳瑋(即被繼承人宋光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光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宋光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
  肆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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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