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宋佳欣(即被繼承人宋光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宋佳瑋(即被繼承人宋光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光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宋光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
肆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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