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林京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光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光華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審理,並經和解成立在案。是 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 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請之必要,是依上開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